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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294771X/2021-127526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2-0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宁交规范〔2021〕1号 | 关 键 词: | ;局 ;驾驶员;巡游车;出租汽车行业;出租汽车;出租汽车经营者;平台公司;服务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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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交规范〔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12月6日起施行。
南京市发改委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人社局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 南京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6日
关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部署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加快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持续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改革政策实施评估情况和有关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优化出租汽车供给结构,提升运输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行业改革发展,对满足人民群众更加美好的出行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南京市自上一轮改革政策实施以来,由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共同构成的出租汽车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在理顺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健全运力动态调节机制和理顺价格调整机制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效。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处于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的改革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快推进巡游车转型升级和规范网约车发展、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和法制建设,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和高质量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二、加快巡游车转型升级
1.加快融合创新发展。推进巡游车数字化发展,积极推动巡游车应用移动互联网技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拓展移动支付提供多样化支付方式。支持巡游车企业通过经营权入股、合作等市场机制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和整合区域运力资源,通过接入或组建网约车平台公司,实施巡游和网约融合派单,实现“巡约”一体化融合。鼓励“巡约”一体服务车辆推广使用统一标志标识。
2.优化运价管理模式。在现行政府指导价模式下,逐步推动巡游车运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优质优价。推广使用新型计程计价智能终端设备,增强巡游车运价调整的时效性和灵活性。推进“巡约”一体服务车辆市场化营运计费模式,促进巡游车、网约车公平竞争、融合发展,有效激发巡游车发展内生动力。
4.鼓励集约化经营。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整合、入股、股份制改革等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规模化企业创建服务品牌、创新服务方式,发挥品牌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组织管理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推进网约车健康发展
5.依法规范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平台公司不得新接入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并加快清退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平台公司应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非法营运,定期向主管部门传输运营数据等信息,并确保数据及时、完整、真实、有效。
6.严格准入退出条件。交通运输部门及时评估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线下服务能力,严格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不具备相关认定服务能力条件或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启动退出机制。网约车所有人在经营期限内申请更新车辆的,车辆经营期限累计计算。
7.落实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应切实承担安全生产、文明服务以及行业稳定等方面主体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购买乘员责任险,依法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网约车所有人应保持车辆符合营运资质和安全技术性能要求,依法与合规驾驶员签订协议,明确责权关系,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变相转嫁经营风险;开展租乘信息撮合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应与合规网约车平台开展合作,并主动向交通运输部门报送相关资料,依法与平台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8.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构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依法签订经营合同,与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重大规则调整公开机制和对话机制,在运价结构、派单算法、分摊比例等利益规则调整前充分征求驾驶员等利益主体意见,确保规则调整平稳有序。
9.保障司乘人员合法权益。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依法合规用工,严格落实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制度,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完善驾驶员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驾驶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作用,及时处理驾驶员和乘客投诉举报,切实保障司乘人员合法权益。
10.加快车辆转型升级。巡游车企业新增和更新巡游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推进绿色车辆规模化应用。开展“巡约”一体服务纯电动巡游车,车辆使用性质可以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11.优化助老出行服务。开通95128出租汽车电召热线,完善电话预约召车服务机制,推进智能召车设施建设,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创新智能化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更多适老化服务,切实为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增添便利。
12.加强驾驶员背景审查。公安与交通运输部门对从事或申请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进行背景核查,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对驾驶员背景进行动态核查。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做好驾驶员背景动态核查报备工作,及时向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报送平台营运的网约车所有人、车辆和驾驶员等登记及变动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保证运营安全。
13.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审批等工作流程,推行“不见面审批”模式,为企业和驾驶员业务办理提供便利。改革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模式,对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实行统一准入条件和从业资格管理,逐步统一巡游车、网约车从业资格证,全面推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道路运输证电子化。
14.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加快建立健全与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特点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反垄断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出租汽车运营动态监测,及时发布运力规模、日均营收等运行信息,对经营许可到期退出经营的网约车运力,可根据市场需求,结合企业经营服务质量等有序投放,并逐步实现网约车运力市场动态配置。
15.保障市场健康有序。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加大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严厉查处新接入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对巡游车拒载、绕路、不打表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员发生影响恶劣服务投诉、涉稳或刑事案件的,服务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16.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充(换)电站等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推进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市场化建设。机场、车站、码头等大型交通枢纽及商场、医院、大型住宅区等客流密集场所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条件困难的应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方便打车出行。
17.强化行业党建引领。鼓励依托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成立出租汽车行业党组织,通过党建引领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积极探索建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结对党建机制,共同开展党员活动,积极创建“党员示范岗”,充分发挥出租汽车党员示范带头作用。
18.维护行业稳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统筹各方利益,引导各方预期,回应社会关切,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行业发展形势的分析研判,强化对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做好对重大改革决策的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属地政府及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间常态维稳工作协调机制,实时共享相关信息,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升风险识别和预警防控能力,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确保行业稳定。
19.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出租汽车经营者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驾驶员健康管理和车辆消毒通风等疫情防控措施,教育驾驶员做好自身防护,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属地政府把出租汽车行业领域疫情防控纳入疫情联防联控体系,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卫健、公安等部门,指导督促行业相关单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实施精准防控,提升监管效能。
六、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20.推进法制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进出租汽车管理立法,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主体责任和经营服务行为。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结果应用,定期公布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等信息,并作为市场准入、奖补资金、评比表彰等重要依据,努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1.加强联合监管。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联合监管体系,构建联合监管信息交互线上数据平台,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加大联合执法监督力度,对重大事项联合督办,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大双随机检查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低价倾销、大数据杀熟、诱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出租汽车属地监管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建立网约车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及防范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2.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加强出租汽车交通违章、注销、转籍、报废数据以及出租汽车经营者登记、注销等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政府监管平台、监控设施设备收集、固定的有关证据和依法向出租汽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经营事实。建立数字监管、信用监管、联合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方式,强化监管力度,提升监管、决策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