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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294771X/2024-59666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8-0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宁交规范〔2024〕2号 | 关 键 词: | ;电动自行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试行;管理局;供电公司;交通运输;消防救援;住房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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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交规范〔2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网南京供电公司
2024年7月31日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集中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障人民群众电动自行车充(换)电需求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综合整治行动方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及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充(换)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不含老国标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60V电压蓄电池的充换电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交流充电桩,由交流充电控制器和配电线路及插座组成,可为多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同时进行充电提供220V交流电源并进行管理的设施。
(二)充电柜,采用柜体结构,通过充电控制器,提供多路220V交流电,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组进行充电的设备。
(三)换电柜,采用柜体结构,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具有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组进行充电,能实现蓄电池组租赁和交换的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提供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充(换)电服务,专业从事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企业。
第四条 按照“换电柜为主、充电桩为辅”的原则,全面推进外卖、快递等行业实行共享电池换电模式,对存量集中充(换)电设施进行合标化改造,鼓励引导在居住区推广电动自行车“以换代充”新模式。
第五条 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实现充(换)电智能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市集中充(换)电设施运行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全市智慧充(换)电“一张网”,保障我市充(换)电服务水平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建设运营企业
第六条 从事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能力,建立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体系,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立运营管理系统,对其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运行、维护、安全风险实时监测和预警,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并按要求接入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运行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实现数据实时上传。
(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三)履行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具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第七条 从事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填报《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信息表》,并将下列附件材料(纸质1份)及电子版报各区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后,统一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运营管理系统介绍。
(三)信用承诺书。
(四)市集中充(换)电设施运行监管服务平台的接入或入库情况材料。
(五)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材料。
第八条 对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实行信用承诺制管理。市交通运输局按季度将信用承诺的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承诺信息在局官方网站、市集中充(换)电设施运行监管服务平台上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集中充(换)电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与提供场所的主体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居住区、商业办公区、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充(换)电设施,居住区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商业办公区应当取得产权单位的同意;城市公共空间应当取得管理单位的同意。取得同意后向供电公司报装用电。
第十一条 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承担充(换)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责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市容市貌管理和市政设施管理等相关要求,禁止占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影响消防设备、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集中充(换)电设施施工应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 390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在既有建筑和公共场所设置集中充(换)电设施前,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对设置区域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如评估结果不满足第十二条所述标准的,不得设置集中充(换)电设施。
第十四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既有和新建改造的集中充(换)电设施,由建设场所属地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验收,也可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认可委授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并报送区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后,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按要求将企业基本信息、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等数据信息接入市级监管服务平台后投入运营。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各区结合充(换)电运营企业经营情况,在信用承诺名单中选择信誉好、质量高、服务优、经营稳定的充(换)电运营企业在本辖区内投资建设运营。
第十六条 从事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遵循国家及本省市充(换)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采购、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通过第三方产品认证的充(换)电设施设备产品,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三)具备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能力,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对充(换)电设施及运营网络定期维修保养、升级改造及配套服务,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充(换)电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
(四)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负责充(换)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负责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充(换)电设施电气、消防、防雷等设施安全隐患检查,并保留安全检查记录,每半年至少全面自查一次。
(五)依法承担充(换)电设施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六)按照“谁运营、谁投保”的原则,鼓励运营企业为充(换)电设施购买相关商业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七条 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在充(换)电场所明显位置公示运营机构的名称、运营时间、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热线、救援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显示当前充(换)电设备可供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集中充(换)电设施电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政策规定执行。鼓励运营主体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蓄电池租赁服务。
第十九条 对协议期满不再继续运营的、经营不善或发生违约行为无法继续运营的集中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场所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做好退出引导和公示。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将预付费余额退回用户,向供电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换)电设施,10个工作日内将设施拆除信息上报拆除场所属地街道办事处,汇总至区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供电公司应当将集中充(换)电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供电公司负责集中充(换)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入工程。供电公司应当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增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网上国网”等线上线下渠道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给予用地政策支持。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外卖、快递行业等运营类集中充(换)电设施合理建设用地需求,以及有明确需求的其他充(换)电专用场地,提高充(换)电保障能力。
(二)各区相关部门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设需要,按照"换电柜为主、充电桩为辅"的原则,积极推进居住区换电设施建设。对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场地资源紧张的居住区,鼓励结合路侧停车及电源条件,在小区周边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
(三)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项目,按照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车位数量,根据居住区需求建设一定数量集中充(换)电设施。
(四)集中充(换)电设施不纳入规划管理范畴,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其中涉及相邻关系的,以社区自治方式统筹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统筹推进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协调解决辖区内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乡镇)应组织居(村)委会、小区业委会(物管会)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后,由小区业委会(物管会)或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选取具备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的企业作为建设主体,确定建设方案,签订建设运营合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集中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强对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违规建设、违规用电、不规范施工等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充(换)电设施产权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集中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纳入街道(镇)应急—消防一体化工作站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各街道、社区落实辖区集中充(换)电设施合标化整改,对不符合相关消防管理要求的,责令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限期整改,对于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运营企业,转送有权单位依法依规采取停电、停网、拆除等必要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运营监管,建立健全集中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退出机制,并将退出名单上报 予以公布。维护市场秩序,及时受理用户举报,严厉打击未办理相关验收等程序投入运营、超出有效检定周期运营、未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对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信用承诺的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承诺信息向社会公布;牵头推进市集中充(换)电设施运行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负责牵头公共场所(地铁站口、公交场站、公共自行车站点、城市道路)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新建建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贯彻落实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经营性公共充(换)电设施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建设集中充(换)电设施场地的规划审批。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配合推进居住区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配合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安装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市、区相关部门做好集中充(换)电设施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导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严管严控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配合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配合推动具备条件的既有居民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场所,指导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指导督促街道(镇)“应急管理—消防一体化工作站”纳入日常管理。
市城建集团。具体负责建设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运行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公共场所(地铁站口、公交场站、公共自行车站点、城市道路)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集中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供电服务;为农村地区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用电保障,提高充电设施的覆盖面;严格充(换)电设施接电环节审批,对未通过验收的充(换)电设施不予接入电网;制定充(换)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优化电力报装流程,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接入提供绿色通道;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入工程。
城管、文旅、商务、园林、体育、卫健、农业、教育、邮政、机关事务等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管辖场所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依法构成失信行为的,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1日。
附件:1.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要求
2.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验收导则
3.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运行监管
服务平台数据接入规范
4.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企业信息表
5.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企业信用承诺书
相关链接:《南京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