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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某某行政强制执行公示
责任编辑:市交通运输局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1 15: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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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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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类型 |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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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申请执行人 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某宁交罚【2021】113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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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类型 |
公民 |
被申请人 |
王某某 |
被申请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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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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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321324********4475 |
行政裁定书名称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裁定书文号 |
(2022)苏 0102 行审 49 号 |
行政强制执行事由 |
本机关对王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案,已依法于2021年09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宁交罚【2021】11320号),于2022年 04月15日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案号:宁交罚【2021】11320号)。由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又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宁交罚【2021】11320号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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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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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 裁定书内容 |
准予强制执行宁交罚【2021】11320 号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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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