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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71X/2022-127510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 / 部门文件 / 其他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12-1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文  号: 关 键 词: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交通运输;评价;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条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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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且由市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过江通道、 、普通国省道、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和农村公路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

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均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是指以落实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施工过程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不断深化平安交通发展的建设活动。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工作,具体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组织实施。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工作,具体由其所属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的机构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的机构(以下简称“工程安全监管机构”)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对各区平安工地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第七条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从业单位应当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施工部位的监控。鼓励和扶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八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安全管理程序化、现场防护标准化、风险管控科学化、隐患治理常态化、应急救援规范化,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实地勘察,并针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毒有害气体等不良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加以说明并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加以注明,提出安全防范意见。依据设计风险评估结论,对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工程部位还应当增加专项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负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负管理责任。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合同履约考核。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在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施工现场为重点、施工班组为单元,加强施工场地布设、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方法与工艺、应急处置措施、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知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实施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从业单位应当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完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应急预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实施工程安全隐患治理层级管控。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预警、报告、报备、整改、评估验收、奖惩等内容,逐级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从业单位应当对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应当制定专项方案,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到位,实行闭合管理。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方案进行审批,督促并积极参与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以下审核工作:

(一)公路水运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对审核记录及结论负责,同时将审核结果报工程安全监管机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监理单位应当对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报建设单位确认。

(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可能导致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并重新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标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一)施工单位应每月对本标段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组织自查自纠和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监理单位确认。

(二)监理单位应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施工标段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组织一次检查评价,同时对本监理标段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并将检查评价情况报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承建的项目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达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开展市级“平安工地”申报工作,将参与本年度市级“平安工地”评价的项目名单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由施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申报。工程安全监管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对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申报市级“平安工地”示范的施工标段,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标段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施工标段合同额不小于5000万(其中农村公路施工标段合同额不小于2000万);

(三)完成年度产值计划不少于50%;

(四)工程尚未交工验收。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评价实行百分制。建设单位应当将本年度考核周期内的评价得分累计平均得出年度评价结果,评价结果7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达标,低于70分的评定为不达标。对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等情形的施工标段应当评为不达标。

施工、监理标段首次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及时整改,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复评,复评仍不达标的施工、监理标段应当停工整改,直至满足达标要求方可复工。建设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评价纳入合同履约管理,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工程安全监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安全监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对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评价情况组织抽查,抽查施工、监理标段的比例不少于20%,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增加抽查频率。

对于申报市级“平安工地”的项目,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100%全覆盖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按照年度组织市级“平安工地”建设评价工作,采取日常督查与年终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标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标段年度评价结果80分及以上的(其中农村公路评价结果75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市级“平安工地”。

在年度市级“平安工地”建设评价前交工的农村公路,由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提前组织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申报省级“平安工地(工程)”和部级“平安工程”。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在本年度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市级“平安工地”评价:

(一)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

(二)因安全生产问题(扬尘、噪声等除外)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安全生产约谈、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两次以上的;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五)本年度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作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相关信用监管机制,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公路水运工程获得部级“平安工程”的,在招投标时可以作为业绩加分;获得省级“平安工地(工程)”的,在品质工程验收、履约考核、信用评价等方面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监督管理,过程监督检查按照《标准》进行评价打分,对评价结果低于70分的,要求建设单位查明原因、组织整改、重新考核。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平安工地建设流于形式、考核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达标情况,应当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施工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挂牌督办。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4日止。

 相关链接:《南京市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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